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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享有哪些权利

依约乘运权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旅客支付票款或运费、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起,双方就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,旅客即享有依约乘运权。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:一是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、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;二是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、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。

  行李携带权根据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,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,不超过20公斤的,承运人不得收费,这是一种约定的限量。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这一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。如果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,按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旅客应当办理托运手续。

  退票、减费权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这一权利具体包括:(1)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,在约定的时间内享有退票权。(2)承运人迟延运输,即没有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,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。(3)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,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;提高标准的,不应当加收票款。

  求助权《合同法》第289条规定:“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、托运人通常、合理的运输要求。”第301条规定: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、分娩、遇险的旅客。”这就是说,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;对患病旅客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;对老弱残幼旅客给予帮助、救助。

  赔偿请求权承运人因过错(包括故意和过失)给旅客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《合同法》第302条第1款规定:“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”该条第2款规定:“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、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。”第303条规定:“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、灭失,承运人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因此,旅客在遭受上述损害后,有权向承运人请求赔偿;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的,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运人进行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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